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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官说了算(4)

2023-11-07 来源:安博体育官方下载

  苏格拉底是否当判死刑?莎士比亚的剧本真是他本人所撰?哈姆雷特何以认定叔叔就是杀父仇人?这些或真或幻的历史争议,可能永远上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台,却吸引了慢慢的变多官的关注。

  以莎翁作品为例,近些年,最高法院内部流行“莎剧热”。官们时常参加大学、剧院组织的虚拟审判,案件多以莎翁名著《哈姆雷特》、《十二夜》等故事为背景。2009年6月,布雷耶官与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还参加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用了一整天时间,讨论哈姆雷特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叔父是杀父凶手。除了莎剧,其他历史公案也常常成为官们“练手”的题材,比如在2008年9月,阿利托官就参加过一次对苏格拉底的模拟“审判”。

  2009年4月,斯蒂文斯官经过深入研究,得出一项惊人的“判决”:莎剧作者其实另有其人,幕后操刀者乃是第17世牛津伯爵爱德华·德维尔。这一结论,令史学界大跌眼镜。

  其实,从19世纪开始,就有人怀疑莎剧并非莎士比亚所作,因为剧中对宫廷细节及异国场景的描写惟妙惟肖,常人很难凭空臆想。持上述论调者认为,莎剧的真实作者应当是一位贵族,因为怕人笑话自己与“娱乐圈”有来往,才把本人作品交给莎士比亚发表。

  此后,关于莎剧作者实际身份的猜测就始终没中断。马克·吐温认为莎剧真正作者应当是鼎鼎大名的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甚至有的人觉得这位“幕后英雄”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1918年,教育家托马斯·鲁尼首度提出德维尔伯爵才是莎剧作者。

  1987年,斯蒂文斯官曾与布伦南、布莱克门两位官组成“合议庭”,讨论德维尔伯爵是否为莎剧作者。由于缺乏证据,三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斯蒂文斯与布莱克门仍对这一话题兴趣不减。斯蒂文斯还专程跑到莎士比亚出生地斯特拉特福德考察。在莎翁故居,斯蒂文斯发现这位传说中的大作家没有留下任何日记、书籍、通信传世。对此,斯蒂文斯深表诧异:“声名如此显赫的一位作家,家里怎会是一本书都没有?”随后,斯蒂文斯注意到,德维尔伯爵年少时的监护人是伯利勋爵,此人也是《哈姆雷特》中波洛尼厄斯一角在真实的生活中的原型。德维尔后来娶了伯利的女儿,而在《哈姆雷特》中,哈姆雷特正是与波洛尼厄斯的女儿奥菲莉娅结婚的。斯蒂文斯最终推定,德维尔伯爵才是莎翁作品的“幕后捉刀人”。不过,另外8位官中,只有斯卡利亚赞同斯蒂文斯的推论。肯尼迪和布雷耶坚持认为莎士比亚本人就是莎剧作者。其他官懒得掺和此事,拒绝发表意见。

  不过,对官来说,虚拟庭审纯属“玩票”,真正显示他们史学功底的舞台,还是在最高法院。近两年,官们越来越喜欢引用历史著作或古老判例,从一般谋杀案到宪法修正案的确切含义,引经据典,把判决意见打造得像一篇篇精致的史学论文。他们这么做,当然并非是为显摆学识,而是形势使然。首先,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司法讲究“遵循先例”,过去的判决意见,哪怕年代再久远,也是现在审案的依据与参考。其次,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美国司法界开始大兴“原意解释”之风,要求对宪法条文中,如“自由”、“平等”等词汇的理解不能依今时今日的立场解读,而应揣摩18世纪末那些宪法起草人与批准者们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斯卡利亚和托马斯两位官更是“原意解释”的忠实拥趸。

  提倡“原意解释”,本意是防止法官专断,避免宪法被个人价值、意识形态左右。可是,历史是持续不断的发展的,古人起草宪法时,不可能预料到互联网、同性婚姻、安乐死等当代问题。况且,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宪法,是不同观点碰撞的产物,很难判断其中哪些是起草人的真实意图,哪些又是妥协的产物。至于宪法批准者的想法,那就更难考证了。各州当年批准宪法的会议记录汗牛充栋,法官哪里有时间去一一查证?但是,受上述原则约束,一旦宪法争议出现,官为证明本人观点才是制宪者“原意”,不得不担当起历史学家的角色,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资料。

  最近几年,围绕“宪法原意”之争,官们越来越喜欢援引古代判例与历史著作来印证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案件的判决过程中。以2007年至2008年开庭期两起重要案件为例:一个涉及海外在押囚犯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状,一个关乎宪法第二修正案是否包含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这两起案件里,9位官都觉得自身在维护“宪法原意”,却都出现了5票对4票的投票分歧。

  第一起案件即“博姆迪尼诉布什”(Boumedienev. Bush),官们在此案中争论的焦点,是被羁押在关塔那摩军事基地的海外囚犯能否向军事法庭之外的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状。肯尼迪官对此持赞成态度。他援引英国早期判例,指出当年西班牙水手与来自非洲的黑人奴隶都曾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恢复自由之身,而法官都予以批准。肯尼迪声称,这说明在殖民地时期,法官就认为人身保护令状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英国公民,既然如此,当这一权利在1787年被写入美国宪法时,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那些在海外被政府捕获者的自由同样可受人身保护令状保障。因此,关塔那摩基地的外国囚犯自然也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斯卡利亚官可不这么认为,根据他对英国历史的研究,人身保护令状只适用于英国本土,对在海外捕获的囚犯并不管用。关塔那摩监狱关押的囚犯多是美军在阿富汗战场的俘虏,而关塔那摩湾本身也是古巴领土,因此没理由适用人身保护令状。尽管最后肯尼迪靠人数优势赢得胜利,但斯卡利亚并不服气。

  在第二起案件,即“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Districtof Columbia v. Heller)中斯卡利亚总算扳回一局。这起案件涉及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如下:“管理得当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的权利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保守派官认为,这里的“民兵”是指公民个人,因此公民个人以自卫等合法目的拥有的权利不容侵犯;自由派官则认为“民兵”仅指政府控制的武装团体或为之服务的人,所以个人只是在参与民兵组织的特定情况下有权持枪,并不是说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持枪权。

  斯卡利亚声称,早在英国斯图尔特王朝时期,王室就时常没收反对者们的武器,为此,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明白准确地提出公民有权“携带武器自卫”。斯卡利亚还援引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尤金·沃洛克等人的研究成果,指出早在殖民地时期,部分州的宪法就列举了公民“为保卫自身及州的安全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足以表明携带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各州民兵。

  斯蒂文斯官在异议意见中回应说,斯卡利亚的论据完全站不住脚。他指出,詹姆斯·麦迪逊早就强调过,“携带武器”权利的拥有者,只能是正在服役且“管理得当的民兵”,这个范围不能拓宽。为说明“携带武器”是指服兵役,斯蒂文斯在判决意见的一个脚注里还援引了19世纪一位法官的话:“一位以麋鹿、野牛为猎杀对象的人40年来可能每天都挎着他的来复枪,但没有人会说他是去打仗。”

  官们或许会对自己的历史修养洋洋自得,但旁观者未必这么看。最近,不少美国历史学家就对官们提出批评,认为他们在历史研究方面“很不专业”,学术态度不够端正。斯坦福大学历史学教授杰克·雷科夫在博客中说,持枪案的两方意见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历史作品”。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桑福德·列文森教授则把矛头直接指向官本人,他在博客中表示,斯卡利亚与斯蒂文斯都不是一个“合格的历史学家”,他俩的工作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史学”(law-office history)——对不合己意的史料,往往弃之不用;而列举出的资料,又多是为了自圆其说。哈佛大学法学教授马克·图什内特干脆在博客里讽刺,最高法院官搜罗史料的目的,都是为验证自己的预设立场,这正好说明了“法官为什么当不了历史学家”

  官们对历史的关注,当然不止前面两起案子。在裁决埃克森公司是否要为1989年的阿拉斯加瓦尔迪兹海域石油泄漏事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时,官们就援引了不少古老的船舶失事判例。“现代盎格鲁美国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至少要追溯到1763年,”苏特官在“埃克森船运公司诉贝克”(Exxon Shipping Co. v. Baker)一案的判决意见中直言。他指出,现代惩罚性赔偿的渊源,可以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找到,即盗窃他人山羊者,要处以十倍处罚。

  即使在洛杉矶一桩普通谋杀案中,也能看到英国历史的影子。在这起发生在2002年的案件中,德韦恩·贾尔斯枪杀了他的女朋友布伦达·艾薇。贾尔斯辩称开枪杀人纯属自卫,但一名警官向陪审团作证,早在三周前,艾薇就曾报警说贾尔斯威胁要杀了她。在这起名为“贾尔斯诉加利福尼亚州”(Gilesv. California)的案件里,斯卡利亚指出,警官的证词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艾薇已经去世,当然不可能作证,所以法官不应允许她的证言被读给陪审团听,除非检察官能证明贾尔斯之所以行凶就为了避免她说出上述证言。斯卡利亚指出,这一“原则可追溯到1666年莫利勋爵案的判决”,该判决申明,失踪证人的证言不得使用,除非被告人刻意导致证人缺席或失踪。在异议意见中,布雷耶官指责说,不能通过对17世纪的英国案件断章取义来裁断今天的宪法问题。在美国,家庭暴力每天导致1500人死亡,绝不能因为被告杀死不利于他的证人就赋予其可乘之机。

  其实,历史研究与司法审判的共通点,在于尽力接近真相,还原真实,但历史的复杂与吊诡之处,是它能够容忍矛盾,弱化价值判断,而官们的工作,却是结合现实条件,做出明确的法律判断,以解决现实问题。而且,即便官们有高深的历史素养,制宪者的意图也无法通过史料来确定,就像波斯纳法官在一个判决意见中所言:“法官既没有受过训练,也没时间去做负责任的历史研究,或者充当合格的历史争议仲裁者。”

  刚刚卸任的苏特官,是官中史学造诣最深者,但他很少在判决意见中堆砌史料。在他看来,官的职责,是通过灵活解释宪法,不断赋予古老的宪法以鲜活的生命力。他常对人说:“处理宪法问题时,我们应该做的法律判断。”如果死扣古人的“原始意图”,以史料来诠释和指引当下的社会问题,恐怕只能印证乔治·奥威尔的小说《一九八四》里那句名言:“谁控制过去就控制未来,谁控制现在就控制过去。”

  美国第三位女性官索托马约尔已于2009年9月走马上任,而2006年卸任的第一位女性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却无暇享受退休时光,忙着四处跑场。这里的“跑场”,可不是像前总统克林顿那样靠演讲赚钱,而是奔波于各地联邦上诉法院,以“客席法官”(VisitingJudge)身份审案。

  美国联邦法官可以终身任职,所以,若非犯了大错误,法官们原则上可干到寿终正寝。历史上,许多官主动提出退休,要么出于健康原因,要么是为在任总统腾位置,方便后者提名同一党派的继任者。当然,也有奥康纳这样的例外。作为最高法院举足轻重的角色,她曾被称为“全美最有权势的女人”。当年她申请退休,却是为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丈夫约翰。此举一时情惊天下,感动美国。

  然而,约翰病情严重,已认不出奥康纳,必须被送入护理中心照顾。更不幸的是,几乎失去记忆的约翰,竟与一位女“病友”谈起了恋爱。奥康纳哭笑不得,只好认命。她对审判席位仍有无限留恋,官是当不上了,但并非审不了案子。在美国,许多联邦法院案多人少,急缺人手,有时也会因法官休假、生病而出现空缺,上级法院法官或退休法官此时可以“友情客串”,充当“客席法官”,加入合议庭审案。79岁的奥康纳遂接受邀请,游走于各地法院,既能发挥余热,又可再过一把审判瘾。截至目前,奥康纳已经审理了80多起案件,撰写了至少12份判决意见。

  与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相比,下级法院的许多案子并不涉及复杂的宪法问题,也不大会造成人们关注。因此,许多退休官并不愿意充当客席法官,已故官波特·斯图尔特就曾抱怨:“在重要位置待久了,再审这类案子就没意思了。”但是,奥康纳天生就是干审判的料,她不厌繁简,沉浸在审理案件的乐趣中。2009年,《》记者在采访时请她用一句话对自己进行评价,奥康纳想了想,回答:“一位公正的法官和一个勤快的女人。”

  其实,退休法官发挥余热的现象并非美国独有。而且,除了在本国下级法院审案,退休法官界还有“海外兵团”。比如,在香港终审法院,除首席法官、常任法官外,还有一批身份特殊的非常任法官。这些人中既有本地退休法官,也有不少普通法地区退休法官,如英国前首席官沃尔夫勋爵、澳大利亚前首席官布兰立、新西兰前首席官艾俊彬。这些非常任法官任期3年,经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官建议,还可延任。

  60岁以上的法官,尽管年事已高,但他们性情沉稳、淡泊名利,拥有丰富的生活阅历与审判经验,正处于法官生涯的“黄金年龄”。所以,无论“客席法官”,还是“非常任法官”,都是充分的发挥法官职业特色的制度设计。

  当然,法官们退休后到底是重操旧业还是颐养天年,纯属他们的个人自由。有的官退休后活跃于其他舞台。远者如被港人亲切称为“杨官”的前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官杨铁梁,当初他为竞选特首主动请辞,竞选失败后一度从政,离任后在香港电台主持《杨铁梁留言信箱》,从事英语和礼仪教育,还先后把《说岳全传》、《桃花扇》、《官场现形记》等文学典籍译作英文。近者如2008年卸任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老人家离开院长位置后,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聘为博士生导师,并招收了开门弟子。

  关于奥康纳,还有一件事情值得一提。老太太虽然连Facebook与Twitter帐号都没有,却协助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在线年夏天推出,面向全美中学生大力推广。在这款名为“我们的法院”的在线游戏里(网址为:,玩家也可以通过扮演法官、议员、官员等角色,熟悉本国架构及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过程。奥康纳曾忧心忡忡地说过:“在美国,每7个人中,只有1个人知道约翰·罗伯茨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官,但是,有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能说出选秀节目《美国偶像》(AmericanIdol)3名评委的名字。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必须改变。”游戏的开发,无疑是奥康纳为公民教育孜孜努力的成果之一,更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一词的生动注解。她的努力告诉我们,法官的贡献不仅体现于法庭和审判,还表现为更加广阔而深远的社会责任感。

  1979年,一本名叫《最高法院弟兄们》(The Brethren: Inside theSupreme)的畅销书惹得官们非常不爽。这本书的作者,是《》记者鲍勃·伍德沃德与斯科特·阿姆斯特朗。

  伍德沃德是“水门事件”揭幕者之一,因把尼克松总统“拉下马”而在当时红得发紫。可是,《最高法院弟兄们》之所以“卖座”,靠的是选题得当,而非作者名声。它首次向世人揭开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幕,描述了官们的日常生活。此书出版之前,人们都把官看做“天神”或“教宗”一样的人物。他们深居简出,只在言词辩论时短暂露面,其个人爱好与工作习惯都不为人知。受终身任职制保障,官们对新闻记者也十分冷淡,很少接受采访。

  即便对法官助理,官们也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守则,不许他们与外人谈及最高法院内部事务,就算离开法院之后,也得严守工作秘密。1999年,哈里·布莱克门官的前助理爱德华·拉扎勒斯出版了《密室之内:当代最高法院的兴盛、衰败及未来》(ClosedChambers: The Rise, Fall, and Future of the Modern Supreme Court),透露了最高法院大量内幕,并引述了许多助理之间的电子通信及私人谈话。因为坏了行规,拉扎勒斯成为最高法院内部“最不受欢迎”的人。此君出席布莱克门官葬礼时,前同事几乎没人愿意与他说话。

  可是,越是讳莫如深,公众对大理石殿堂内的生活就越是好奇。《最高法院弟兄们》开启了最高法院的“神秘之门”,人们当然不愿错过。其实,伍德沃德之所以能接触到一些核心信息,不光是靠普遍撒网,真正的“幕后推手”乃是波特·斯图尔特官。斯图尔特实在看不惯首席官伯格的官僚作风,趁伍德沃德采访之际,故意赋予他们不少便利,并透露了许多不利于伯格的信息。

  在斯图尔特帮助下,伍德沃德与阿姆斯特朗采访了数位官、170多位前法官助理、几十位最高法院雇员,查阅了大量未公开过的内部备忘录、书信、会议记录、日记以及判决意见草稿,最终以编年体写法,完整呈现了伯格法院在1969年至1975年间开庭期的全貌,生动刻画了伯格、道格拉斯、布伦南、马歇尔等官的群像,涉及最高法院在“水门事件”、越战文件、、死刑、堕胎、种族歧视等领域多个重要判决的内幕。在书中,首席官伯格被描绘成一个爱慕虚荣、装腔作势、自以为是的庸人,形象受到很大贬损。其他官也感觉受到冒犯,纷纷指责书中内容多是主观臆想或无稽之谈。

  受此事影响,伯格法院的官们约定,今后将慎重接受采访,不再随意透露最高法院的内部秘密。更重要的是,即便在退休之后,与公务、案件相关的文档也不轻易向社会公开,避免侵犯彼此的隐私、形象,损害最高法院权威。然而,究竟哪些文档可以公开?保密期到底该是多长时间?官们约定得并不清楚,也没有成文规则。

  其实,封存、销毁在任期间的文档,早已是最高法院延续多年的惯例。19世纪的官,多数会在去世前主动销毁个人文档。进入20世纪,许多官会将个人文档捐给国会图书馆或法学院,但多半会附上公开条件。比如,必须在本人逝世后,或者所有与自己同期任职的官退休后,才能公开文档。当然,为确保万无一失,还是有官会延续19世纪的传统。最具代表性者就是胡果·布莱克官,此君一生之中大部分时间在沉默寡言中度过,后人特别希望从其留下的文档里,了解到他对某人或某事的真实看法。然而,布莱克终究是赶在去世之前,指示长子烧掉了所有会议记录与私人通信。

  首先破坏规矩的是威廉·布伦南官。他一反常态,还未离任就公开了部分私人文件。20世纪80年代,布伦南首先开放了自己在沃伦法院时代(1956年至1969年)的文件,接下来又分批公布了随后几年的文件。学者们据此对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展开研究,成果颇丰。1990年,布伦南退休后,居然打算公开全部私人文件,而且优先供自己的传记作者斯蒂芬·韦密尔查阅。

  一向重视个人隐私的奥康纳官实在看不下去,主动找到首席官伦奎斯特,希望他能干预此事。奥康纳认为,公开的文档中,包括自己写给布伦南的书信、便签,那属于她的隐私,而不单单是布伦南的私人文档。而且,如果布伦南在日记中提到奥康纳,也不该随意给别人发表。伦奎斯特也同意奥康纳的想法,两人一起找到抱恙在家的布伦南,希望他能收回成命。

  面对前同事的质疑,布伦南感觉很抱歉,很快给所有在任官致信,说他将“限制他人查阅与在任官相关的材料”。然而,收到这封信后,在任官却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拜伦·怀特、瑟古德·马歇尔、哈里·布莱克门都觉得伦奎斯特和奥康纳多管闲事,公不公开文件是人家的个人自由,凭什么横加干涉?为了不得罪伦奎斯特,布伦南最终决定只对特定研究者公布1986年之前的文档,因为伦奎斯特正是在那一年出任首席官。

  不过,当时持反对意见的马歇尔与布莱克门可没布伦南那么软弱。1991年,瑟古德·马歇尔官退休后,将自已所有的文档捐给了国会图书馆,附加条件是只能在他逝世后公布,而且必须供“从事严肃研究的研究人士与学者”使用。但是,什么是“严肃研究”?记者算不算“硏究人士”?马歇尔并未说清楚。1993年,马歇尔去世,国会图书馆公开了他的全部文件。《》记者依据这一些文件撰写了一系列文章,披露了最高法院不少内幕。比如,在“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中心”(Webster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一案中,保守派官差点决定推翻罗伊案,改写美国的堕胎权历史。

  伦奎斯特随后致信国会图书馆负责人詹姆斯·比林顿,声称“代表多数现任官”抗议开放马歇尔官的文件,请求封存这些文档,并威胁说,如果国会图书馆不这么做,官们以后将不再捐出个人文档。国会图书馆根本不吃这一套,明确拒绝了伦奎斯特的请求。有趣的是,拜伦·怀特官不甘心“被代表”,事后专门致函国会图书馆,表示伦奎斯特官的来信并不意味着自己的意见。或许真因为国会图书馆这次太不给面子,伦奎斯特去世前果真没有把个人文档全部捐出,而是转交母校斯坦福大学保管。

  受“马歇尔事件”影响,一些组织向国会提出请求,希望国会出台立法,规定官们处置个人文档的流程和时限。但是,当国会就此征求伦奎斯特意见时,伦奎斯特表示,这些是司法分支的“家事”,立法分支没必要“自找麻烦”。此事就此搁下,至今无人提起。

  当然,与哈里·布莱克门引发的争议相比,“布伦南事件”与“马歇尔事件”根本算不上什么。布莱克门官是位“文献整理癖”,十分注重个人文档的收集、分类与整理。1997年5月,布莱克门将所有自存文献捐给了国会图书馆。文档多达50多万份,分别装在1576个纸箱里,占用了600多英尺长的收藏架。其中,还有38小时的口述历史录像带及510页的文字记录(有兴趣的读者可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网站查阅这些资料,网址是)。

  布莱克门的文档中,既有儿时日记、私人通信、官之间互相传阅的备忘录、判决意见草稿,还包括他与前首席官沃伦·伯格孩提时代打网球时留下的计分表。奥康纳曾经在法庭上递给布莱克门一个纸条,说他的助听器有杂音,问他是否介意把助听器摘下来,免得干扰庭审。布莱克门居然把这个纸条也熨平,归档,还分了类,编上号。此外,一位助理写给布莱克门的备忘录里甚至抱怨,伦奎斯特“不配当首席官”,因为他“居然反对堕胎”。

  2004年,布莱克门去世5年后,上述文献正式公之于世。奥康纳发表演说,声称公开这些文档是“非常不幸”的措施。其他官也私下认为布莱克门“背叛”了最高法院。不管在任官如何别扭,布莱克门的文档还是成为诸多记者与学者们的参考资料。《》记者琳达·格林豪斯依据这一些资料撰写了《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路》(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一书,成为目前关于布莱克门的最佳传记之一。

  布莱克门官的文档,也解开了人们心头的两个疑问。其中之一,是1979年《最高法院弟兄们》揭露的所谓“秘闻”到底有多少是真实的?答案是大部分皆为实情,两位记者的确没有胡编乱造,该书许多细节都可以与布莱克门留下的工作文档相互印证。另一个疑问在于,最高法院官中,到底是谁最不希望自己的文档被公布?答案是奥康纳。在“马歇尔事件”中,也是她怂恿伦奎斯特给国会图书馆写信。受此风波影响,她曾推动最高法院出台内部规则,规定官退休后一定要经过特定年限才能公布个人文档。有文档表明,当年内部表决时,赞同奥康纳意见的有伦奎斯特、肯尼迪、苏特、托马斯和金斯伯格,反对者则是布莱克门、斯蒂文斯与斯卡利亚。

  2010年6月,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官正式公开宣布退休,这也代表着1981年退休的波特·斯图尔特官的文档终于能公开。斯图尔特将自己的文档都留给了母校耶鲁大学,约定必须等与自己共事过的官全部退休后才能公开这些材料。当时,很多人都以为很快就能看到这些文档,谁知别的官都陆续退休,惟独斯蒂文斯一直干到90岁才萌生退意。不过,那一时期的许多当事人仍然在世,相信他们会对公开后的“斯图尔特文档”很感兴趣。

  与斯蒂文斯相关的还有伦奎斯特的文档。伦奎斯特2005年去世后,他的文档都被捐献给斯坦福大学。2008年11月,这位前首席官的一部分文档向公众公开。里面透露不少趣闻轶事。比如,伦奎斯特生病住院期间,布雷耶官写信告诉他,酷爱打赌的“首席”错过了一场“赌局”。原来,在2004年总统大选中,布雷耶赌约翰·克里赢,托马斯赌小布什赢,结果布雷耶输给托马斯1美元。还有,1999年,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鲍勃·克里对最高法院在某起案件中的态度不满,打算找伦奎斯特理论一番,伦奎斯特让助理给克里回了张便条,上面写着:“首席官从不跟人讨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就这样让克里吃了闭门羹。

  其实,上述文档还只是沧海一粟。按照伦奎斯特的遗嘱,凡是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文档,必须待同时期的官全部退休后才可公开。也就是说,斯蒂文斯退休后,1972年至1975年的“伦奎斯特文档”才可以与公众见面。由于伦奎斯特曾是首席官,文档必定涉及不少政坛秘闻,学者们对此特别感兴趣。他的文档中,最受关注的就是1999年的“拉链门”事件跟弹劾总统比尔·克林顿相关的材料。由于当事人都还在世,这些文档仍处于封存状态。

  最令人们意外的,是2009年6月退休的戴维·苏特官。2009年夏天,苏特宣布,他将把自己的全部个人文档捐给新罕布什尔历史协会(NewHampshire Historical Society),封存期限居然是50年!封存期间,任何研究者与记者都不得接触这些文档。不过,了解苏特者,对他这么做并不感到意外。

  苏特是最高法院最有“隐士”气质的人,格外在乎个人隐私。不过,50年实在是个过于漫长的期限,他的同事、助理及当事人估计没几个人能活到文档解密那天。当然,萨瓦娜·瑞汀可能是个例外,她是2009年“萨福德统一学区诉瑞汀”(Safford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Redding)一案的当事人。苏特撰写了该案的判决意见。而2059年瑞汀正好70岁,有望读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令人遗憾的是,受过去文档解密事件的影响,即便规定了50年的封存期,苏特还是决定销毁自己的私人信件、判决意见草稿与内部会议记录,这显然令“苏特文档”失去了一部分吸引力。

  其实,如果官们的文档都是私人材料,公不公开完全可由他们自己决定。但是,最高法院内部的“文牍主义”实在过于严重,官们之间的讨论与交流,大都以备忘录、信函、便签进行。这些书面文档,既与判决的形成息息相关,也载明了其他官对某起案件私下的态度。如果自己的内部意见被退休同事迅速公布,尚在位的官肯定不太乐意。但是,如果像苏特那样把文档一封存就是半个世纪,也确实不利于学者们的研究。有人曾建议,干脆由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出台一个规则,规定包括官在内的联邦法院法官退休15年后即可公布个人文档。问题是,文档都在官手中,人家如果还是不愿公开怎么办?如果强制公开,把苏特这样的人逼急了,没准儿会向胡果·布莱克官学习,一把火将所有文档全烧了。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规定一个弹性原则。比如,纯私人文档可以每时每刻公布,但涉及其他官隐私或者具体案件的文档,还是待同时期的官全部退休再公开为好;或者说,在公开相关文档前,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毕竟,说出自己的秘密,也得考虑别人的权利。

  我有一位朋友,读书时曾任法律评论编辑,毕业后在某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任法官助理。第一次协助法官撰写判决书时,她使用了20多个脚注,既有理论阐述,又有证据分析,合议庭成员大加赞赏。审判长评价:“态度严谨,说理清晰,一目了然!”末了却加上一句:“以后可不许再这么写了。”朋友不解,问其缘由,审判长答:“不符合裁判文书格式。”朋友很委屈,觉得司法文书格式虽然固定,但也没说禁用脚注,况且,既然用脚注有那么多优点,为什么又要受格式束缚呢?针对此事,朋友求教于我。

  常写论文的朋友都知道,学术脚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为说明出处,以示规范;一种是在正文之外,做进一步解释性的阐述。在美国,由于法院判决必须公开,一份好的判决意见书,常常是一份说理清晰、论证严密的学术论文,既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又可供学者、律师参考,用来分析法官的理论见解、逻辑思维与知识结构。由于在说理上与论文相似,脚注进入判决,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

  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内,只有布兰代斯这样社会科学素养丰富的官才爱使用脚注。但是,小小脚注,有时却能发生比判决书正文更大的效用。比如,1938年的“美国诉卡洛琳产品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案,斯通官在脚注4中明白准确地提出最高法院对特定立法进行严格司法审查的条件,脚注4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脚注”。

  20世纪60年代后,慢慢的变多的年轻法官助理进入最高法院。,他们中许多人都在大学做过法律评论编辑。由这些法官助理代拟的判决书,往往充斥着大量脚注。这些脚注有些恰到好处,有些却有显摆学识之嫌,“多而不当”,且容易分散读者注意力。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就曾感慨,有些法官热衷于使用脚注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好像不用太多脚注,就无法显示自己的“勤勉、细致与博学”。为以身作则,波斯纳法官本人就很少在判决意见中用脚注。现任最高法院官斯蒂芬·布雷耶也几乎从不在判决书中用脚注,还说出过这样的风凉话:“如果上帝同意我们用脚注,他老人家应该把人类的两只眼睛设计成垂直的,而不是平行的。”克林顿总统曾把自己不喜欢的法官称为“脚注人”,认为他们只知死扣法律的细枝末节,对真实生活缺乏细致体验。

  新世纪到来时,判决书脚注已被广泛接受。人们一致认为,脚注不但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特定的术语或理论,还能体现法官的个性与智慧。部分官为回避矛盾,甚至会故意将一些重要意见隐藏在脚注里。有时,官们会赞同某一个判决意见,却对其中一个脚注提出异议。如2007年的“微软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Microsoft v. AT&T)一案中,金斯伯格官代表多数方官撰写了判决意见,而意见中的脚注14却遭到部分官的反对。判决正文称:“金斯伯格官代表最高法院撰写了意见,排除脚注14,斯卡利亚、肯尼迪、苏特官均愿加入该意见。阿利托官亦不赞同脚注14,并提出协同意见……”

  进入网络时代,新术语层出不穷,美国法官们与时俱进,在脚注中大量引用在线共享百科全书“”(Wikipedia)的词条。如佛罗里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在一起案件中引用了“”,将“BootyMusic”解释为“有着稍快的舞蹈节奏,不时出现露骨奔放性内容的音乐”。不过,也有学者表示质疑,认为“”进入判决脚注时机未到,一旦有人知道法官使用它,就可能对词条进行投机性编辑,所以,在公众将“”作为权威接受前,不宜过多引用。

  近些年,中国的判决书除了在举证、说理方面有所改进外,形式上也有一些新发展。实践中,已经有法官在阐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使用“关于这一个问题,存在几种理论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又认为……”之类的表述,但受格式束缚,这些理论渊源的出处在判决正文中却查不到。对某些新类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术语,正文里如果不说清楚,当事人根本不知所云。

  其实,判决书本来就是说理基础上的裁断。说理清晰、透彻与否直接决定判决效果。在判决书形式上,我们的法官已经做出许多探索,如加上几条“判后寄语”,劝被告重新做人,又比如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既然如此,如果确有必要,且篇幅详略得当,在判决书中加几个脚注又有何妨?

  “与公平审判,是我们的文明中两项最珍贵的智慧结晶。要在它们二者之间作出抉择,实在是项艰巨的工作。”1941年,最高法院官胡果·布莱克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曾有过上述感叹。其实,此话用于形容美国关于的争议,再合适不过。这一争议已持续70多年,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摄像机首次进入美国法庭,是在1935年新泽西州的弗莱明顿。当地德国移民布鲁诺·豪普特曼绑架并谋杀了一名婴儿。婴儿的父亲,是赫赫有名的飞行英雄查尔斯·林白。林白曾单独飞越大西洋,在民众中享有极高声誉。因此,大约有800多名记者从世界各地赶来听审。

  尽管主审法官禁止摄像或拍照,可是,在当地警长默许下,各路记者还是把巨大而笨重的仪器搬进了法庭。庭审当天,现场挤了275人,其中135人是记者。为加强光线,便于拍摄,人们头顶上安装了高感度灯泡,法庭内温度骤增,如同硕大蒸笼,令人极为不适。由于各方媒体云集,社交名媛、影视明星、过气拳王都跑到法庭凑热闹。记者们不听法官指令,满场拍照摄像,报纸把法院比作“马戏团”,并称审判“充满了游乐园气氛”。

  受此事影响,美国律师协会指定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组织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林白案中媒体报导引发的“群魔乱舞”现象进行调查。之后不久,美国律师协会修订了《司法伦理规则》第35条,规定庭审期间禁止拍照。1952年,美国律师协会扩大了这条规则的适用范围,摄像机的使用也被列入禁止范围。尽管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则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毕竟是针对所有法律人的伦理规范,影响力反而比一般法律更大。许多州循此指示,把摄像机挡在法庭之外。截至1955年,全美只有俄克拉荷马、德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4个州允许。

  1965年,德州的一起案件首次将直播难题带至联邦最高法院。这一年,德州富商比利·索尔·埃斯蒂斯因涉嫌诈骗,被检察官告上法庭。由于埃斯蒂斯是商界名人,与林登·约翰逊总统又是好友,许多电视台赶至法院报道此案。预审当天,12名摄影师把法庭挤得满满当当,地板上电线蜿蜒,现场秩序混乱不堪。《》甚至将法庭形容为“机器的森林”。尽管正式开庭时法官对媒体拍摄进行了限制,但参与庭审者都感觉到了摄像机的存在。案子审了3天,陪审团便裁定埃斯蒂斯有罪。

  埃斯蒂斯不服判决,以损害了自己公平受审的宪法权利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埃斯蒂斯诉德克萨斯州”(Estesv. Texas)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推翻原判,汤姆·克拉克官代表多数方官撰写了法院意见,他指出:“尽管宪法赋予新闻界最大的自由,令其满足一个民主社会中传播信息的功能,但是这一自由的形式,必须服从于司法程序中绝对公平的需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记者进入法庭的权利,但并不必然保障他们携带某种设备进入法庭的权利。”

  至于为什么会危及被告的正当权益,克拉克官进一步论证道,摄像机会干扰陪审员的注意力,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他们会觉得“朋友或邻居们的眼睛正盯着他们”。对被告人动作或表情的特写,会“导致他们心神不宁,分散其注意力”。律师会因过于紧张,或无法控制表现欲而难以专心辩护。此外,镜头也会让证人感到害怕,有些人甚至因此夸大其词。法官为了监视摄像机的运转,难免分散部分精力。某些试图谋求连任的法官,甚至可能将庭审视作自我宣传的机会。在这起案件中,有电视台抗议:“相对于平面媒体,法庭将摄像机、麦克风拒之门外,是对电子媒体的歧视!”克拉克回应:“就算是平面媒体,我们也不允许他们把打字机和印刷机带进法庭,没有优待,自然谈不上歧视。”

  最高法院的判决,令各大广播公司大失所望。但是,官的判决意见并非未留余地。威廉·布伦南官在异议意见中说:“今天的判决,并不代表宪法全面禁止电视转播各州刑事审判的过程。”克拉克官本人也指出:“当科技进步到既能让电视进行转播,又不会像现在这样伤害到公平审判时,我们会有另外一起案件。”

  埃斯蒂斯案之后,“电视的黄金时代”到来了。透过荧幕,人们见证了马丁·路德·金的执着、肯尼迪的遇刺、越战的残酷、尼克松的下野,电视完全融入美国人的生活,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资讯来源。与此同时,科技的迅猛发展,也令摄像机变得更为小巧、轻便、安静,不再是发出强光和怪声的庞然大物。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再次调整规则,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但只能限于非新闻目的,如拍摄法庭纪录片、教学片或播放证据。1979年,佛罗里达州决定正式开放庭审,允许电视台对该州各级法院的庭审进行实况转播,惟一的附加条件,是必须经过主审法官的同意。

  1981年,克拉克官笔下的“另外一起案件”来到了最高法院,即“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Chandler v. Florida)。1977年,迈阿密海滩郡的两名警察诺尔·钱德勒与罗伯特·格兰杰因盗窃罪被检方公诉。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佛罗里达州正好处于试点期间,法官同意了电视台的直播请求。辩方律师试图证明直播违宪,却被法官直接驳回。当然,为求审慎,法官也征求了每一位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们对直播均无异议。两名被告最终被判有罪,与当年的埃斯蒂斯一样,他俩以公平受审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为由,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或许因为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已经发生变化,或许官们已逐步接受了科技进步的观念,这一次,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钱德勒等人公平受审的权利并没有被侵害。首席官伯格撰写的判决意见指出,16年前的埃斯蒂斯案判决,并不意味着宪法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摄影和转播,相反,最高法院认为:“基于宪法上的保障,即使被告反对,州政府仍然可以对转播刑事审判的收音机或电视提供各种协助。”伯格进一步论证指出,当事人如果想阻止摄像机进入法庭,必须向法院表明这些设备将对公平审判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形式的直播都会干扰审判。需要强调的是,在钱德勒案中,最高法院只是拒绝当事人在公平受审权没有被侵犯时要求推翻有罪判决,并没有授权摄像机从此可以进入法庭。摄像机能不能进入各州法庭,是各州自己决定的司法政策,联邦无权干涉。

  在钱德勒案判决的鼓舞下,各州相继对摄像机敞开了大门,并将决定权交给主审法官。如今,美国50个州都已允许,但有部分州禁止拍摄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开庭的情形。马里兰、缅因、特拉华等州也只允许摄像机拍摄民事审判过程。

  州法院的大门敞开了,联邦法院仍然态度暧昧。在摄像机进法庭这样的一个问题上,联邦与州确实有着双重标准。直到今天,《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3条仍然禁止在刑事案件庭审时拍照或摄像。美国司法会议也禁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及刑事审判进程以电视或广播形式进行直播,但上诉法院的审判不受此限。不过,截至目前,全美13个巡回上诉法院中,也只有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允许。

  联邦司法系统之所以对直播问题持保守态度,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负责制定政策的联邦法官们大多没有主持的经验,而一个人对陌生事物多少总会抱有抵触情绪。二是因为1994年的辛普森案直播曾引起很大争议。主持该案庭审的兰斯·伊藤成为全美最知名的法官,也因此遭受不少非议,其他法官实在不愿蹈此覆辙。

  其实,除了上述原因,反对者,大多认为直播会影响被告公平受审。然而,越是受人瞩目的审判,通过直播,反而越能防止法官恣意专断,偏袒一方。也有的人觉得,案件一旦直播,被告人被判无罪后,容易被人认出,可能没办法轻易融入社会。其实,辛普森的辩护律师罗伯特·夏皮罗当年的一段答辩,可当作对上述理由的最好回应。当时,一架摄像机意外拍到陪审员的面孔,兰斯·伊藤法官气得要停止直播,将摄像机逐出法庭。夏皮罗辩称:“我们提议允许摄像机留在法庭内,因为我们始终相信,证据将显示辛普森先生并未犯罪。为了让辛普森先生与他的小孩在此案后能够一起生活,有必要让美国大众了解他的无罪判决是基于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所形成,而非建立在律师操纵证据或那些已被法律排除的证据之上。在未听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人都会对这个案件产生某种意见,对此,我们大家都希望当辛普森先生被判无罪而回到社会后,社会大众对本案中真实的证据情况能有正确的看法。”法官最终同意了继续直播的请求。

  事实上,正是通过观摩真实的庭审,许多观众了解到什么是“正当程序”,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什么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才不会被某些经过夸张处理的法庭剧所误导。20世纪60年代,公民若指控警察作伪证,法官会判他藐视法庭罪。而在辛普森案之后,人们透过镜头见到了办案警官宣誓后还敢公然说谎,犯罪实验室专家承认不当取证。司法不公不再只是人们的内心猜测,而是任何公民都可以勇敢直面甚至揭露和抗争的对象。

  威廉·道格拉斯官有言:“审判是公共事务,法庭上所发生的事情属于公共资产。”公众参与庭审的权利依据,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与出版自由”,也即公民既可以自由发表想法与资讯,也可以自由取得资讯。在法庭座位有限的情况下,观众若想“参与”庭审,只能借助媒体。按照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当媒体作为公众“耳目”而行动时,其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程度,要高于一般人。所以,除非涉及证人安全、性侵害案件中的被害人隐私、未成年人权益、重大国家安全利益,否则,让摄像机退出法庭,相当于将一并逐出了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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